广州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可以再次起诉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应予受理。如果对一审的“驳回起诉裁定”不服,可以就该裁定上诉。二审查明一审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一审受理,进行实体审理。
驳回起诉与驳回请求区别是什么?
1、定义不同:驳回起诉,是指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程序法上的规定,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行为。而驳回请求则是对于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也就是认为当事人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2、适用条件不同:驳回起诉主要是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法》19条关于受理的条件,不得通过程序主张权利。驳回请求是指当事人的诉求符合起诉条件,但是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3、适用的阶段和法律文书不同:驳回应适用的形式。而驳回起诉应适用裁定的形式;
4、产生的后果不同:当事人的诉求被驳回后,无新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得再行起诉。而驳回起诉,一旦其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可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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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庭时能变更请求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本来起诉要求确认共同共有拆迁补偿权益,开庭时变更成要求确认按份共有拆迁补偿权益,且要说明份额,一审不予处理,也就是不同意原告变更请求。二审认为一审的做法不对,裁定撤诉一审,发回重审,对拆迁补偿权益的份额进行认定。
书节选:
本院认为,一、经查,2021年3月31日,钟某2向一审起诉,要求确认广州市黄埔区某号旧村改造安置补偿的权利和义务由钟某2、钟某1、杨某共同享有和负担。2021年8月17日一审开庭审理时,钟某2变更其诉求为确认32号房屋旧村改造安置补偿的权利和义务由钟某2、钟某1、杨某各享有50%份额,由此可见,钟某2的诉求已由“共同共有”变更为“按份共有”。二、一审认为,因钟某2在本案诉请中并未对各自占有的份额进行主张,按照“不诉不理”的原则,不对钟某2与钟某1、杨某各自占有的份额进行处分,该节认定与案件事实不符,并导致未能针对钟某2的请求进行处理,属于漏判,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发回重审。综上,裁定撤销一审。本案发回广州市黄埔区人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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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请求包含两样法律关系如何处理?
张静律师解答:分开处理,该受理的就受理,该驳回起诉的就另外出具裁定书驳回起诉,不能全部驳回。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的起诉包含股权权利义务关系和股权代持两种法律关系,一审全部驳回起诉,二审认为该审的要审,该驳的单独驳。
书节选: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徐某某向一审提出的请求,徐某某的起诉主张包含两重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即其与花某公司之间股权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其与金某之间因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股权转让合同》而产生的股权代持关系。现因其与金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明确订立仲裁条款,故人院对徐某某主张的股权代持争议无主管权,一审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但徐某某与花某公司之间并无仲裁协议,且花某公司向一审提交了答辩状,并未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未作分案处理一并予以驳回徐某某对花某公司的起诉处理不当。《民事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由公司住所地人院管辖。”花某公司住所地位于一审辖区内,一审对本案有管辖权,应对徐某某与花某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予以受理。裁定如下:撤销一审裁定;驳回徐某某对金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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