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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社保代缴服务企业人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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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3-12-07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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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社保代缴服务企业人事代理

关于员工试用期的各种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热点话题。其中试用期是否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是否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长短如何界定等都是困扰企业和求职者的常见问题,今天我们就试用期的相关问题做一个简单的阐述。

1、试用期可以不给员工缴社保?

许多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与员工单方面约定“试用期内不交社保,转正后再参保”。也有一些劳动者认为,试用期还不属于正式员工,单位不交社保是应该的。试用期职工与用人单位也存在劳动关系,而只要劳动关系存续,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用人单位应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2、试用合格再签劳动合同?

一些劳动者认为,在试用期内,自己还不算正式的员工,单位可以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等转正了再签即可。这种想法是错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职工与用人单位也存在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试用期一律为六个月?

对于新入职的员工,不管劳动合同期限多长,有的用人单位告诉员工,试用期都是六个月,说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对于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的确有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注意,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需要赔付补偿金吗?

试用期内无论是员工还是企业方,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的。只需要提个工作日向对方提出告知并说明即可,企业不需要支付补偿金但是需要按照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支付相应的薪资。员工也应该尽量提前告知企业,以方便企业尽快补充人员。(文章部分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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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0515.org/chanpin/show-26133.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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