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卖家起诉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后,买家将迁到了本村如何处理?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会认定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本来与卖家是同村人,后结婚将迁至邻村,在此期间与卖家签订了宅基地房买卖合同。后买家又在期间将迁回了涉案房屋所在的村。终认定涉案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有效。
书节选:
关于涉案《宅基地房买卖合同》及附件是否有效的问题。宅基地使用权负有保障农村村民基本生存和生活的主要功能,同时,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为保护村集体利益,不允许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据此,一般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但是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涉案房屋买卖并不完全属于上述情形。家嫁至瑞某村后并未分到宅基地,涉案买卖行为并未妨碍陈卖家的基本生存和生活,综上所述,基于曾买家与赤某相关联身份的事实及从法律、政策规定禁止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房屋立法原意,本着维护诚信的原则,本案不宜认定涉案合同为无效合同,陈卖家诉请认定涉案合同无效并据此为由要求返还宅基地及宅基地使用权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驳回陈卖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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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现在还能要求街道办分配宅基地吗?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能了,现在没有宅基地可供分配了,如下面这个案件,某村民要求街道办分配宅基地就被驳回了。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长某街道办不予支持高某有关分配宅基地房屋的行政处理申请是否正确。《村民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款第(六)项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责令改正。根据前述规定,宅基地的分配方案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事项,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公序良俗。由于宅基地的稀缺性与村民的自然繁衍、成长之间存在的客观矛盾,宅基地的分配不可能如股份分红一般平均分配到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济组织进行改正;但同时亦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权,对于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分配方案,予以支持。本案中,实施完毕,目前亦不具有新村房屋分配的现实基础。因此,高某所提要求实际分得宅基地房屋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本案被诉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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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如何区分赠与协议与分家析产协议?
张静律师解答:赠与协议只需要赠与方与受赠方签名。分家析产协议需要全部家庭成员签名。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根据这个认定《房屋物业归属确认》属于赠与协议,认为未过户可撤销。如果是分家析产协议,未过户也不能撤销了。
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李儿(高母与前夫生的儿子)主张《房屋物业归属确认》属于分家析产协议,高母、梁父无权撤销《房屋物业归属确认》的理由能否成立。根据《人民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儿主张《房屋物业归属确认》属于分家析产协议,但其并无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全部家庭成员均有参与和签名,即使该《房屋物业归属确认》性质为分家析产协议,本质上亦属于父母对其财产在子女之间进行的赠与和分配。认定《房屋物业归属确认》属于赠与协议。根据《合同法》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涉案房屋并无登记至李儿名下,高母、梁父起诉要求撤销《房屋物业归属确认》,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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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后,买方能否要求赔偿拆迁补偿损失?
张静律师解答:此类案件不同法官判法可能不同,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有的法官支持,有的法官不支持,而支持的方式和金额也各不相同。如下面这个案件中,法官就支持,且因卖家擅自和拆迁办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主观恶意较大,需向买家支付拆迁补偿款的60%。
书节选:
认为,关于李买家要求李卖家赔偿其房屋拆迁补偿损失及建房投资款能否得到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所导致的损失赔偿范围除了上述购房款的实际损失之外,还包括信赖利益损失,即丧失另行向他人购买房屋所产生的房屋增值利益损失。农村房屋拆迁时的补偿对价是涉案房屋价值的重要衡量标准,因此因合同无效给李买家造成的损失可参照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计算。而且,因涉案房屋已经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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