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分钟前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定不移落实“四个最严”,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零容忍”,做到露头就打、重拳出击,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一批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营秩序。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件一
肥城市顺路超市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1年7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顺路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
肥城市广振包子铺经营场所卫生状况较差且拒不改正案
2021年7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广振包子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小餐饮店经营场所卫生状况较差且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该店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
肥城市柄奇食品销售中心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且拒不改正案
2021年7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柄奇食品销售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肥城市柄奇食品销售中心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且拒不改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该店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
刘秀玲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且未按要求改正案
2021年8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刘秀玲经营的店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且未按要求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该店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
肥城市芮语大药店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1年8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芮语大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六
肥城市芮语大药店未按规定进货查验且拒不改正案
2021年8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芮语大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肥城市芮语大药店未按规定进货查验且拒不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该店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七
肥城市敬强食品店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且拒不改正案
2021年7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敬强食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肥城市敬强食品店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且拒不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该店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