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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首例!检察公益诉讼依法追索十倍惩罚性赔偿无法自拔

   日期:2024-03-07     浏览:36    
5分钟前 近日,由阳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索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吴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获得法院裁判予以支持。这是清远市首宗提起十倍惩罚性赔偿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体现了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益、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的坚定决心。     2020年,阳山县某鸡档经营者吴某某在明知其销售的活鸡被检出“金刚烷胺”呈阳性的情况下,仍私自将被查封的约1500只活鸡全部出售给社会不特定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的有关规定,金刚烷胺属于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在鸡肉中不得检出。经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检验,案涉光鲜鸡样本中检出金刚烷胺43.9μg/kg。经价格认定机构认定,本案案涉广西母鸡在案发同期的同类合格的活鸡市场批发总价格为人民币62200元。     阳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吴某某向社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广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追究其民事责任。     经依法行使诉前公告程序后,2021年6月11日,阳山县人民检察院就吴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依法提出判令被告人吴某某支付其所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622000元,并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法院经公开庭审后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阳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判,维持一审对吴某某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同时要求被告人吴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赔偿金62.2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就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的决定。     食品药品安全底线不容触碰,社会公共利益不容侵害,如有违法,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日期: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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