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分钟前 9月28日,由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思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判决支持该院全部诉求,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案情回顾:2021年6月2日,张某某在制作早餐过程,添加罂粟果熬制汤底,加入早餐中予以出售。当日被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牛肉汤备检。经鉴定牛肉汤中检测出罂粟成份,张某某涉嫌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思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该行为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综合考虑张某某认罪认罚,自愿承担损害赔偿,社会危害性得到及时制止以及赔偿能力等因素,作出判决:一是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是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营业性生产、销售食品及其关联产业活动;三是没收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四是被告张某某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十倍赔偿金5090元。
检察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日期: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