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标没有被限制转让。如是被人民查封的商标,在查封期限内,商标是处于限制转让、许可或质押的状态。
3、商标是否已经质押过,已经质押的商标在其剩余价值不足的情况下是不能再次质押的,如果剩余价值足以再次质押,那么也需要在先质押的质权人优先受偿商标价值。
4、对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用于以保证质押商标可以依法转让,从而保证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将质押物变现以优先受偿。
商标质押办理条件1、配合与银行合作的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担承公司的审查、评估、担承等各项工作,提供真实可信的资料。由于无形资产评估难度较大,对机构的要求较高,地方评估机构一般不具备评估此项资产的实力,报告质量及权1威性普遍较差,银行对此类评估工作指1定本地机构来完成稍显勉强,同时对企业本身今后发展也会不利。这些非银行机构的出现,有助于帮助银行降低贷1款风险,所以他们的意见非常重要;2、对办理贷1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费用有所准备,及时、足额地缴纳相关费用;3、不要急于到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政府部门做质押登记,要等贷1款审批下来、签定合同之后才能去做商标转让质押登记。
商标质押评估所需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权质权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必须是打印或者印刷形式,出质多件商标的,在一份申请书种列明,相同、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出质。
(2)出质人与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证明复印件。
(3)主合同和注册商标权质权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质权合同应包含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被的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期);的范围;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标评估的注意事项
评估的商标是否有被撤销的可能。评估的商标是否有下列情况之一而有可能被商标局撤销:(1)违反《商标法》的禁用规定;(2)和他人在先权相冲突的;(3)以不正当手段注册或他人商标的;(4)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用于同类商品或相似商品的。商标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是订立商标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评估的商标是否已成为无争议的商标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后5年内,随时会因注册不当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