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二节 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范围内有效。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分级实施范围
(一)根据《广东省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令第248号),广东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市局)实施,发证项目为《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附件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以下简称《分类与项目》)的全部项目。
(二)特种设备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和技术负责人资格考核(含取证、增项、补证、复审等)由各市局负责。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复审工作,由原发证机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或者)所在地承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职能的发证机关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