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墓的管理和规定,虽然各地的搞法有各种不同,但在有些方面还是一致的,主要存在以下方面:
1、在我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2、建设公墓需要经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1府的民1政部门审批。
3、经营性公墓所占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公益性公墓所占土地所有权一般属于村集体所有。
4、购买人若购买经营性公墓,其只是获得公墓的承租权,承租的期限为20年,到期后需要再行与公墓管理人续租并交纳一定的租赁和管理费用,故,对于经营性公墓,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永1久墓穴权”。
5、公墓不可以预售,禁止炒买炒卖,除了可以向高龄老人、危重病1人、夫妻健在一方预售以确保自用外,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1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墓穴。
从平面维度,市民对墓穴产品的需求从满足安葬的功能,逐步过渡到安葬、纪念、教育传承等功能化的多元,对产品形式也有着趋于个性、审美、赋予含义的美学观念。从而在增加墓穴产品价值提升的空间,促使高的价值产品数量增加,拉高墓穴产品销售均价。虽然墓穴产品价格居高不下,但不是无计可施,这几年民政主管单位陆续审批了多家合规公墓,解决民生和落实殡葬为民宗旨,墓园利用合规取得殡葬用地的优势将墓穴产品价格降下来,让墓穴产品价格回归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