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书;(1)每根重轨在其规定部位,轧有清晰凸起的标志:生产厂标志、钢号、炉号、型号、制造年(月)号。有表示特定意义的“A”、“Z”字样及白漆等。(2)以捆交货的轻轨,应挂有注明批号的牌。(3)钢轨的质量证明书内容,按“8”中(12)标准规定。
验收注意;(1)到货应严格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在索赔期内完成质量把关的一般检验。
但随着强化部件的失效,钢轨倾翻系数的按全性在降低,较低达1.06。为确保行车按全,建议按全系数定为1.15。如以状态一为标准强化状态,则其维修养护标准建议为:(1)轨撑连续失效不得超过1对。(2)轨距拉杆连续失效不得超过2根。(3)轨撑、拉杆失效不得在6根轨枕之间内同时出现。以上是通过设置不同的强化技术状态,在计算分析小半径曲线地段钢轨倾翻稳定系数的前提下,提出了曲线强化设备的维修标准建议。
此外,由于用量较大,尚需进口一些按我国技术标准要求的理化性能和按国外有关标准方法判定的钢轨及钢轨附件。进口生产国有日本、德国、法国、英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等。
2.尺寸规格;钢轨的长度和其他几何尺寸及公差等,由“8”中有关轻重轨相应标准规定。3.外观质量;(1)轧制后的钢轨应笔直,不得有显著弯曲与扭转。
木枕按用途可分为普通木枕、岔枕、桥枕。
普通木枕标准长度为2 .5 m,其断面形状分为I、Ⅱ两类,用于不同等级的线路上。用于道岔上的岔枕,其断面较木枕宽,长度从2600mm至4 800mm,共分12种,每种长度相差20mm,使用时根据道岔的实际宽度分组选用。
用于桥梁上的桥枕,其截面尺寸因主梁(或纵梁)忠心间距的大小而异。